【法治课堂】推搡是否构成殴打他人?如何处罚?
2024-03-22 16:07
来源:
镜面历史
发布于:河北省
【法治课堂】推搡是否构成殴打他人?如何处罚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本案中,上诉人刘*阳实施了伤害田文雯的行为,有违法事实的存在,可以认定为满足“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”的构成要件,同时考虑到推搡属于一种轻微的暴力形式,且对田文雯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,在综合考虑涉案行为的事实、情节及危害后果的基础上,被上诉人认为刘*阳的违法行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,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,未超出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,在无明显不当的情形下,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作出的专业判断。
来源:民法典权威解读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平台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
阅读 ()